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葫芦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降至34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以上,重污染天数比率降至0.6%以下,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方案》提到,将以化工、碳素、
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2025年底前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进一步排查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推动绿色环保产业低碳健康发展。积极创建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同时大力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全域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方案》还强调,应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地区给予激励,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惩戒,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和监督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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